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490號
TPDV,106,除,1490,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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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吳莉媚
代 理 人 吳明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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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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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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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483至82ND-000488│6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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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77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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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788至82ND000793 │6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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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