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489號
TPDV,106,除,1489,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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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吳安男(即柯素秋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吳明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6年11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0001│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2954至80ND-002983│30 │30000 │
├──┼──────────┼────────────┼──┼───┤
│0002│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3715至80ND-003733│19 │1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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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