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450號
TPDV,106,除,1450,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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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陳秀芳(即李鑾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羅挺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6年9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芸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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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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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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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1NX-00143039-0 │ 1 │276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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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2NX-00239918-5 │ 1 │27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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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3NX-00318446-1 │ 1 │36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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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