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416號
TPDV,106,除,1416,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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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潘為先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楊增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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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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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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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612891-0│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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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