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410號
TPDV,106,除,1410,201712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張秀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芸珊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10號│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 1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4-01-0059070-5│1 │6054.7│
│ │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