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郭瓊華
代 理 人 陳芊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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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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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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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7870-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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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7871-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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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7872-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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