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張阿快(即蔡合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67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芸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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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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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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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12854-7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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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39689-7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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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75268-7 │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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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26613-4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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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49995-0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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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91728-9 │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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