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381號
TPDV,106,除,1381,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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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潘錦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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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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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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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0ND0629130 │現金│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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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3498 │盈餘│1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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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9781 │盈餘│1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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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