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378號
TPDV,106,除,1378,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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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張兆翔
     (原名張熙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九日,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面額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貳佰肆拾玖元,票據號碼三七0六四一二號之支票壹紙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九日、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面額新臺幣五十二萬零二百四十九元、票據號碼三七0六四一二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七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六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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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