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347號
TPDV,106,除,1347,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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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劉邦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 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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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