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491號
TPDV,106,重訴,1491,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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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91號
原   告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
被   告 台灣艾默生網絡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立人(LAP YAN ALLAN CH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4,85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106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饒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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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默生網絡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