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69號
TPDV,106,重訴,1269,201712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樂陞美術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律師
      韓世祺律師
      董佩宜律師
被   告 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參萬陸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陸拾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美術外包契約書第 10條(見本院卷第17頁,下稱系爭契約),雙方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 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經到場之原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年12月1日委由原告提供美 術製作工作服務,期間訂為5年,雙方簽有系爭契約書及補 充協議,並依系爭契約第4條、補充協議及確認之報價單每 月結算費用,由原告開立發票予被告,被告則按月結90天後 次月10號前付款並將款項匯至原告帳戶。詎被告自105年8月 10日起即違約未予付款,自105年4月至12月共積欠新臺幣( 下同)22,836,108元,經原告多次催討皆置若罔聞,且不願 提出具體還款方案或支付任何款項,原告爰向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嗣經被告 聲明異議及士林地院移送後由本院以本案受理,並聲明:⒈ 被告應給付原告22,836,1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 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定有明文。又按,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 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 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亦為民法第233 條第1 項 前段、第203 條所明定。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利息計算明細、系爭契約、補充協議、及 105 年4 月至12月各月發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3頁至第23頁),而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 前段之結果,當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綜 上,原告依兩造間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判決主 文第1項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附表:
┌───┬──────┬───────┬────────┐
│編號 │細項名稱 │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1 │105 年4 月美│2,691,200元 │105年8月10日 │
│ │術製作服務費│ │ │
├───┼──────┼───────┼────────┤




│2 │105 年5 月美│2,878,000元 │105 年9 月10日 │
│ │術製作服務費│ │ │
├───┼──────┼───────┼────────┤
│3 │105 年6 月美│2,898,100元 │105 年10月10日 │
│ │術製作服務費│ │ │
├───┼──────┼───────┼────────┤
│4 │105 年7 月美│3,015,000元 │105 年11月10日 │
│ │術製作服務費│ │ │
├───┼──────┼───────┼────────┤
│5 │105 年8 月美│3,174,500元 │105 年12月10日 │
│ │術製作服務費│ │ │
├───┼──────┼───────┼────────┤
│6 │105 年9 月美│3,331,320元 │106 年1月10日 │
│ │術製作服務費│ │ │
├───┼──────┼───────┼────────┤
│7 │105 年10月美│1,973,788元 │106 年2月10日 │
│ │術製作服務費│ │ │
├───┼──────┼───────┼────────┤
│8 │105 年11月美│1,500,900元 │106 年3月10日 │
│ │術製作服務費│ │ │
├───┼──────┼───────┼────────┤
│9 │105 年12月美│1,373,300元 │106 年4月10日 │
│ │術製作服務費│ │ │
└───┴──────┴───────┴────────┘

1/1頁


參考資料
樂陞美術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