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135號
TPDV,106,重訴,1135,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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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吳信治
被   告  利瑋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碧儀
被   告  李淑斕
       游勤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 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0 萬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3 頁)。嗣於民國10 6 年11月14日以民事申請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1,080 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 卷第70頁)。經核原告所為變更利率部分係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變更違約金起算日部分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皆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就利 瑋公司、游碧儀李淑斕部分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利瑋公司為資金週轉需要,於103 年3 月10日邀同游碧儀李淑斕及被告游勤佑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 度1,080 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 各條款之約定。利瑋公司於106 年3 月21日向原告借款442 萬元及238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 年3 月21日起至106 年9 月14日止,利息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522%機 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5.197%),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1 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並約定未依約履行債務時,逾 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料,利瑋公司 僅繳納貸款利息至106 年5 月21日,經原告屢次電話催討, 均置之不理,且於106 年6 月23日遭列拒絕往來戶,依授信 約定書第7 條第2 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4 2 萬元、238 萬元,及各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而游碧儀李淑斕游勤佑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 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利瑋公司於106 年5 月16日向原告借款320 萬元及8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6 年5 月16日起至106 年11月13日止,利 息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52% 機動計算(目前為週 年利率5.195%),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6日按月付息,到期 還清本金。並約定未依約履行債務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 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料,利瑋公司僅繳納貸款利息至 106 年5 月16日,經原告屢次電話催討,均置之不理,且於 106 年6 月23日遭列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第7 條第2 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20 萬元、80萬元, 及各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游碧儀李淑斕游勤佑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利瑋公司、游碧儀李淑斕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游勤佑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陳述略以 :原告所提保證書及授信契約書上之簽名為伊所簽,就原告 請求442 萬元及238 萬元部分願意負償還責任,但伊對於利 瑋公司另向原告借款320 萬元及80萬元並不知情等語。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 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 詢申請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資料、基準利率計算表、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游勤佑雖辯稱對於利瑋公司向原告借款320 萬元及80 萬元並不知情云云。惟按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債權人與主 債務人間所生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 保證人予以保證之契約,學說上稱之為最高限額保證。此種 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者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 不逾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者, 於保證契約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754 條規定終止或其他消滅 原因以前,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亦同。觀諸保證書及授



信契約書上既有游勤佑之簽名及用印(見本院卷第7 頁、第 15頁背面),且游勤佑並不爭執前揭簽名之真正(見本院卷 第55頁背面),堪認游勤佑確有為利瑋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 ,而就利瑋公司對原告所負借貸債務於1,080 萬元範圍內同 負連帶清償之意思甚明,亦即原告與游勤佑間存有最高限額 保證契約。則利瑋公司向原告借款320 萬元及80萬元,既仍 係於最高限額內,自為上開保證契約效力所及,而無從僅因 游勤佑未確實認知利瑋公司向原告借款之具體數額,即遽論 其無庸就利瑋公司向原告所借320 萬元及80萬元款項部分負 連帶保證之責,游勤佑此部分之辯稱,無足採信。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 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 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利瑋公司向 原告借款,然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游碧儀、李淑 斕、游勤佑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 ,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7,040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一:
┌──┬────┬────┬────┬───────┬───────┬──────────┐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餘額│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⒈ │442萬元 │442萬元 │2.522% │自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⒉ │238萬元 │238萬元 │2.522% │自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⒊ │320萬元 │320萬元 │2.52% │自106年5月17日│自106年5月17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⒋ │80萬元 │80萬元 │2.52% │自106年5月17日│自106年5月17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總計請求金額:1,080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餘額│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⒈ │442萬元 │442萬元 │5.197% │自106年5月22日│106年6月2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⒉ │238萬元 │238萬元 │5.197% │自106年5月22日│106年6月2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⒊ │320萬元 │320萬元 │5.195% │自106年5月17日│自106年6月23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⒋ │80萬元 │80萬元 │5.195% │自106年5月17日│自106年6月23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前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 │ │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總計請求金額:1,08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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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瑋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