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賴寶雲
原 告 吳學書
原 告 吳怡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蔡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琴、吳少瑋間聲請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0,608 元(①第一項聲
明所得利益:5,646,667 元X3=16,940,001元②第二項聲明
所得利益:2,823,333 元X3=8,469,999 元③第一、二項聲
明合計所得利益:2,54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5,60
8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00 元,應補繳230,608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