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6年度,1號
TPDV,106,重家繼訴,1,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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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賴寶雲
原   告 吳學書
原   告 吳怡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蔡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琴、吳少瑋間聲請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0,608 元(①第一項聲
  明所得利益:5,646,667 元X3=16,940,001元②第二項聲明
  所得利益:2,823,333 元X3=8,469,999 元③第一、二項聲
  明合計所得利益:2,54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5,60
  8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00 元,應補繳230,608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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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