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20號
原 告 喻楢樵
被 告 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被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計
算式:股份數500萬股×每股金額10元=50,000,00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2,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6年度
救字第307號裁定駁回,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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