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76號
原 告 楊朝傑
被 告 鵬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永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6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且原告另案對被告所提之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亦 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29號案件審理。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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