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655號
TPDV,106,訴,4655,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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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655號
原   告 郭風余
被   告 蒲念慈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6年8月4日以106年度附
民字第3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零伍拾陸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年9月間加入「念慈私藏貨」社群網 站臉書FACEBOOK之網路社團,並陸續購買3C產品、玩具、禮 券、餐券、生活用品、汽車等物品,詎其於105年12月5日自 前揭社團中無預警得知被告之行為係詐騙手段,收取大量現 金卻無法於約定時間內交貨,危害多數大眾。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1,056元。㈡、前項判決請准 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被告明知商品銷售,倘以高買低賣,終有供貨不足、 無以供貨及無從退款之問題,自103年間起,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為吸取大量資金,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1、2樓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等處,利用行動 通訊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申 登暱稱為「蒲念慈」、「曾總裁」、「曾念慈」之帳號,並 在該社群網站成立「1/2念慈名牌精品團」、「念慈的萬花 筒」、「309」(「309」前名稱為「念慈私藏貨」、「1915 285」)等網路社團,以及利用臉書社群網站「WHY and 1/2 熊媽咪買翻天」、「PU咬手帕內線交易區」刊登販售顯低於 市價行情三成至五成之家電、3C產品、新光三越、SOGO等各 大百貨禮券、王品餐飲集團及其他飲食集團餐券、住宿券、 汽車、機車、生活雜物、婦嬰用品等物品,以吸取原告及他 人瀏覽後購買,且為取信原告,以供應商品非現貨部分,均 須先匯款再排定約1年內出貨,並僅配送少量商品及部分禮



券等之方式,使原告相信被告有能力獲取顯低於市價之商品 ,致如原告瀏覽後陷於錯誤,即在被告所刊登販售商品資訊 項下,以留言+1等方式表示承購,並於前揭社團內上填寄送 所需資料之表單後,將該日承購商品價額款項匯入至被告申 辦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3116150101295號帳戶中,而因被告 不足支付先前原告或其它被害人匯款後應出貨之貨款,即無 以為繼而終止供貨。嗣因前揭社團成員在網路社團「霏熊厲 害之熊愛來COWBAY」討論區中聯繫前揭情節,向被告表示欲 作退款未果,至此原告始知受騙,因而受有1,161,056元之 詐害損失等情,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判決被告犯多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之 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應執行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見本院卷第8至45頁),並經本院調取該刑 事卷宗(見卷附電子卷證光碟)核閱無誤,核與原告主張事 實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應屬信 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6 1,056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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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