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621號
TPDV,106,訴,4621,2017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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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21號
原   告 高金鈴
      高依鈴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高佛福
法定代理人 高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祭祀公業高佛福有無制定 規章部分,尚有函詢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調查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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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