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清算溢繳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62號
TPDV,106,訴,3862,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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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862號
原   告 郭進福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被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欽堂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秋鳳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嚴啟榮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賀湘芸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國彰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俊延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洪彩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清算溢繳金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下稱上海滙豐商銀)、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商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 庫商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商銀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商銀)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102 年度消債 職聲免第6 號裁定(下稱102 年度裁定)原告有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然 桃院102 年度裁定竟錯誤引用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而非 正確之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致原告誤以為需再繼續清償 至該條例第142 條規定之數額始得聲請免責,而原告於清償 至該等數額後,再向桃院聲請免責,經桃院105 年度消債聲 免第8 號裁定(下稱105 年度裁定)以原告已繼續清償至該 條例第141 條規定之數額而免責,原告始發現僅須依105 年 度裁定之附表各編號「應清償金額」清償債務即可免責,故 該裁定附表各編號「清算分配所得加繼續清償金額」扣除「 應清償金額」後之金額,即為原告溢繳之金額,被告應予返 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原告請求給 付金額」欄所載之金額。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商銀)辯 以:被告國泰商銀於原告之清算程序分配新臺幣(下同) 7 萬8,885 元,另原告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清償7 萬4, 000 元,而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係債務人須「至少 」清償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方可再聲請免 責,非限制債權人受償金額之多寡,被告國泰商銀債權為 76萬3,591 元,原告僅清償15萬2,885 元,顯無溢繳情事 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上海滙豐商銀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辯稱: 依消債條例並無規定清償債權額百分之20以上之溢繳金額 ,即需返還債務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公司)辯以:原告 係於桃院105 年度裁定於105 年8 月22日確定時起,始依 法發生免責之效力,故原告於該時點之前所清償之款項, 非免責裁定效力所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辯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五)被告合庫商銀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辯稱:消債 條例第141 條僅賦予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並非賦 予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返還清算溢繳金額之權利,此非請 求權基礎,原告以此為本件之請求權基礎,顯無理由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六)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辯 以:原告清償被告中信商銀之款項均屬依約或依執行名義 清償債務,被告中信商銀非無權受領,故原告請求於法無 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七)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辯以:按消債條 例第133 條規定所指之金額,乃聲請再免責之最低限額, 非債權限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八)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原告還款時間 均於桃院105 年度裁定前,尚未受免責效力所及;且原告 還款金額並未超逾其所申報之債權數額,消債條例第141 條僅規定清償達規定之數額時,「得」聲請免責,非僅須 清償該數額,故原告認知,於法無據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九)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辯以:債務人清償達 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之數額,僅係得聲請再免責之權利 ,尚待法院裁定,非指債務人僅須清償上開數額即當然免 責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十)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以:若債務人之清償金 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之數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惟債務人怠於聲請,則不可歸咎於債權人,況原告 未提出其對被告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故其請求於法 無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大眾商銀、渣打商銀、元大商銀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四、經查:
(一)本件原告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具狀向桃院聲請更 生,經桃院以98年度消債更第318 號裁定自99年2 月11日 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經債權人2 分之1 以上不同 意更生方案,遂經桃院以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



100 年5 月26日下午5 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桃院於以10 0 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於101 年 7 月9 日將其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萬分之47),及其上坐落同段252 建號即門牌 號碼桃園市○○區○○0 巷0 號5 樓(權利範圍全部)拍 賣所得價金153 萬元,及同額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1 萬66 61元,製作分配表與各該債權人確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 99萬4,989 元。而後原告因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 責事由,經桃院以102 年度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再因原告 繼續還款達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之數額,經桃院以105 年度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院前 開消債全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二份裁定影本附卷可 稽(本院訴字卷第30至38頁)。
(二)按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 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固定收入,至少須 清償2 年之可處分所得,才可獲得免責。另第141 條規定 :「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 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是若債務人繼 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 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 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次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 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 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 條定有明文。是不論原裁定 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 以上,即 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 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再按所謂 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 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 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 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 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三)本件原告主張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請求被告等返還其



清算溢繳之金額云云,惟消債條例第141 條係規定債務人 於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定數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並非據此即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形成何種權利義務關係 ,是原告自不得援引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作為本件請 求被告給付所謂清算溢繳金額之請求權基礎。再者,原告 雖主張桃院102 年度裁定未引用正確之消債條例第141 條 規定,致原告清算溢繳云云,惟觀諸上開裁定內容,僅係 於裁定最末附帶敘明「適用於所有不免責情形(包括消債 條例第133 條之不免責情形)」之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 之內容,並非表示排除原告若符合該條例第141 條規定時 得聲請裁定免責之情形,縱該裁定未明確記載原告亦得有 該條例第141 條規定之適用,然此對於原告於符合該第14 1 條所定要件後,得依法再聲請免責之權利,並不受影響 ,原告據此指摘該102 年度裁定有錯誤引用消債條例第14 2 條規定之情事,亦非有據。
(四)又桃院105 年度裁定之附表各編號「應清償金額」之記載 ,係在表明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原告繼續還款各該 債權人各該數額後聲請裁定免責,法院即「應」裁定免責 ,並非意指原告對各該債權人之債務金額(即各該債權人 依法得受償之金額)僅餘如此數額,此由該105 年度裁定 附表「債權金額」欄即表明原告實際對各該債權人所負債 務金額乙節可資參佐。是各該債權人因本件「清算分配所 得加原告繼續清償金額」,固高於該附表記載之「應清償 金額」,然各該債權人實際受償之總額,既未超出原告實 際積欠各該債權人之債務金額(即105 年度裁定附表「債 權金額」欄所載金額),各該債權人就此受償,自於法有 據。末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兼顧債權人、債務 人雙方之利益,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 ,利用消債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 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能獲得公平受 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 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僅係賦予債務人得於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債務金額「下限」後,得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之權利,並非對於債務人繼續清償(因而讓債權人繼 續受償)數額之上限,在原告並未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確定 前,繼續清償予各債權人之債務金額,縱高於該第141 條 規定之數額,各債權人之受領仍屬合法,原告據此主張被 告等應返還超過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數額之金額,洵非 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 付105 年度裁定附表各該編號之「清算分配所得加繼續清償 金額」扣除「應清償金額」之差額(即如附表「原告請求給 付金額」欄所載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原告請求給付金│
│ │ │額(新臺幣)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萬5,949元 │
│ │ │ │
├──┼───────────────┼───────┤
│ 2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2 萬1,124元 │
│ │有限公司台北分 │ │
├──┼───────────────┼───────┤
│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萬6,696元 │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萬2,856元 │
│ │ │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萬5,931元 │
│ │ │ │
├──┼───────────────┼───────┤
│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萬329元 │
│ │ │ │
├──┼───────────────┼───────┤
│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萬8,872元 │
│ │ │ │




├──┼───────────────┼───────┤
│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萬9,987元 │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8,803元 │
│ │ │ │
├──┼───────────────┼───────┤
│ 10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3萬2,998元 │
│ │司 │ │
├──┼───────────────┼───────┤
│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萬5,550元 │
│ │ │ │
├──┼───────────────┼───────┤
│ 1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萬9,542元 │
│ │ │ │
├──┼───────────────┼───────┤
│ 1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萬2,644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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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