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9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林志淵
被 告 姚兆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 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 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 項約定,合 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既就原告依個人信用貸 款契約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基於信用 卡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亦應得一併審理而 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向原告請領VISA信用卡使用(卡 號:4311951068647361號),復另於104 年5 月4 日向原告 請領VISA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1003480088號)。依約 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6 年7 月1 日止累計 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3萬3,661 元(其中12萬4,500 元 為消費款,7,961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其他費用)未 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未付款項外,另應給付以12萬 4,500 元為本金計算,自106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4 年4 月20日向原告借款52萬4,587 元,約定自10 4 年4 月20日起至111 年4 月2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 利率計付,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5 年12月1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 息,累計欠款43萬6,570 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 項外,另應給付以該款項為本金計算,自105 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6 %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4 年4 月20日向原告借款19萬元,約定自104 年4 月20日起至111 年4 月2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 付,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5 年12月2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累 計欠款15萬6,259 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 另應給付以15萬6,259 元為本金計算,自105 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6 %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上列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條款、持 卡人計息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個人 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細、繳款利息減免查詢等件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 在。從而,原告依上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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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違約金 │週年利率│
│ │ │ │ │ │(%) │計算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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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 │13萬3,661 元│12萬4,500 元│自106 年7 月2 日起│15 │無 │無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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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額信貸│43萬6,570 元│43萬6,570 元│自105 年12月17日起│10.06 │無 │無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3 │小額信貸│15萬6,259 元│15萬6,259 元│自105 年12月21日起│10.06 │無 │無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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