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驛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玉環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伍仟玖佰
壹拾肆元(1,125,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貳佰捌
拾元(18,2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