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87號
TPDV,106,訴,2387,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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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87號
原   告 鄭有利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被   告 孔令範
      陳秋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殷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無庸另提言詞辯論書狀。
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旺旺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繕本逕送對造:一、106年11月16日提出之言詞辯論意旨暨陳報狀所附被證5號之 董事會議事錄是否為該次會議全本紀錄?如否,應盡速提出 該董事會議事錄全本紀錄。
二、原告退休申請之全案紀錄(含退休申請表及後續各項核定公 文流程,至撥款完畢等文件)。
三、被告旺旺公司所核定之最後退休金金額如何計算?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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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