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大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堯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