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9號原 告 游博熙 吳淑華 楊松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元明被 告 曹漫漫兼訴訟代理人 劉海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3 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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