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99號
TPDV,106,訴,2099,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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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9號
原   告 游博熙
      吳淑華
      楊松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元明
被   告 曹漫漫

訴訟代理人 劉海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3 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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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