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036號
原 告 徐元春
訴訟代理人 蕭詠心律師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許瑞瑜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喚起國人對排球運動之重視,並推廣基層排 球運動,於民國104年起出資、籌劃拍攝以訴外人黃培閎等 我國男子排球國家隊員為主角之紀錄片《夢想的角落》,同 時與訴外人張祐銓、楊則孝合著《夢想的角落─2015排球男 孩日記》一書,均於105年6月間上映、出版,且伊前於105 年5月26日起,即透過「《夢想的角落─2015排球男孩日記 》」臉書帳號宣布上開書籍銷售所得於扣除相關費用後,將 全數捐出用於資助我國基層排球運動,並於105年12月8日公 開收支款項,且表明將首波購書收入將全數捐出。因黃培閎 於105年11月6日發表退出我國男子排球國家隊之聲明,被告 即於105年11月7日、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 11月13日在其臉書個人網頁上公開發表「腦筋打結」系列文 章譏諷黃培閎,並於上開文章中多次留言以「在陰暗的角落 翻轉是非」、「在陰暗角落翻轉是非的製膿團」、「就只為 了多賣幾本書,連25年前拿過第五名的人和事,都差點被『 滅口』了」等語(下稱系爭言論)指涉伊,對於伊之名譽權 已造成損害,伊於105年12月20日透過「《夢想的角落─201 5排球男孩日記》」臉書帳號發表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言論 刪除及向伊道歉,被告均置之不理,任憑伊名譽權之損害持 續擴大。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刪除其「許瑞瑜」臉書(Facebook)上如附表一 所示之留言;(三)被告應於其「許瑞瑜」臉書(Facebook) 上,以公開、置頂方式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七 日;(四)就聲明第一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因媒體上充斥抹黑中華民國排球協會(下稱排協
)之不實報導,如苛扣我國男子排球國家隊員薪水之不實言 論,且黃培閎曾於104年8月間加入西班牙超級聯賽俱樂部, 月薪為歐元500元,復於105年11月6日於其個人臉書網頁宣 布退出國家隊,並為文表示因比賽球衣太短造成觸網而失分 等意見,因黃培閎之言論經媒體渲染後已對排協等相關單位 造成誤解與傷害,伊身為體育記者,因此於個人臉書網頁撰 寫附表三所示「腦筋打結」系列文章,對於黃培閎所發表之 言論提出不同意見表達,伊撰寫文章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務 為適當評論。又伊與原告素不相識,亦不知悉原告為《夢想 的角落─2015排球男孩日記》作者之一,並無侵害原告名譽 之理由及動機,且伊所撰寫之系爭留言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原 告,自難令第三人僅憑伊之文字即聯想至原告。而伊所提及 「在陰暗角落翻轉是非」之用語,係因網路上諸多以匿名方 式留言之第三人對排協等相關單位為不實言論或不雅文字貶 損,遂以之作為不敢以真實姓名卻處處散布不實言論之人之 暱稱,且「陰暗角落」、「翻轉是非」為通俗用語,並非原 告專用詞句,上開語句並非針對原告,就普通社會一般人亦 難以系爭言論聯想至原告,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等語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18頁反面至119頁):(一)原告以黃培閎等我國男子排球國家隊隊員為主角,出資、籌 劃拍攝《夢想的角落》紀錄片,並與張佑銓、楊則孝合著《 夢想的角落─2015排球男孩日記》一書,上開紀錄片、書籍 已於105年6月上映、出版。
(二)原告於105年5月26日起,透過「《夢想的角落-2015排球男 孩日記》臉書帳號宣布:上開書籍售後所有所得,在扣除相 關費用後,餘款將全數捐出、資助臺灣基層排球運動。(三)黃培閎於105年11月6日發表退出中華民國男子排球國家隊之 聲明。
(四)被告於105年11月7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3 日在臉書個人網頁公開發表內容同原證5、6、7、8(文字部 分即本院卷第49至50頁)
(五)附表一之留言均為被告公開發表在其臉書個人網頁(臉書畫 面截圖同原證5 、6 、7 、8 ,文字部分見本院卷第10至11 頁)。
(六)原告於105年12月20日在《夢想的角落─2015排球男孩日記 》臉書帳號請求被告刪除留言及向原告道歉。
四、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言論雖未直接提及原告姓名,惟已足使他 人特定其指摘對象為原告,而造成原告名譽之貶損,被告應
負賠償及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責任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 段本文定有明文。再發表言論而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 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 ,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人指名道姓發表言論固無疑義,如未指 名道姓時,自須係就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均可得推知之 人發表言論,始足當之,否則行為人縱使確有發表言論之行 為,然一般人均不知其所指係何人,對於被害人名譽自無貶 損可言,即不構成侵權行為,要屬當然。原告主張系爭言論 未直接提及原告姓名,惟已足使他人特定其指摘對象為原告 ,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此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
(二)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中之「陰暗的角落翻轉是非」與《 夢想的角落─2015排球男孩日記》臉書帳號於105年10月15 日發表「夢想的角落翻轉排球」句型相似,然無論「陰暗的 角落」、「夢想的角落」、「翻轉是非」、「翻轉排球」等 詞,均為日常生活常見詞彙,不僅非為原告所獨創而為原告 一身專屬,更非屬排球運動之專業術語,自難認上開語句之 結構足使人聯想至特定人士。又原告主張其為《夢想的角落 》紀錄片出品人、書籍共同作者之一,而黃培閎為上開紀錄 片及書籍之主角之一,此據原告提出《夢想的角落》劇組資 料、《夢想的角落─2015排球男孩日記》作者資料為證(見 本院卷第20至23頁),然上開紀錄片、書籍之主角係我國男 子排球國家隊員,且該紀錄片劇組除原告為出品人外,尚有 導演、編劇、攝影、燈光、收音、製片、剪接、平面攝影等 多人組成之團隊,上開書籍並有其他共同作者、出版者、營 運統籌、企劃專員、業務專員等多人,足見原告並非上開紀 錄片及書籍之主角,亦非唯一之創作者、參與人,實難認一 般人提及《夢想的角落》或《夢想的角落─2015排球男孩日 記》等詞句內容,即可直接與原告連結,是以,尚難率認被 告張貼文字所指涉之「陰暗角落」、「在陰暗角落翻轉是非 的製膿團」即為原告。
(三)原告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言論提及「現在流行『在 陰暗的角落翻轉是非』!就只為了多賣幾本書,連25年前拿 過第五名的人和事,都差點被『滅口』了。」等語,將使人 聯想指涉者即為藉由販售與黃培閎有關書籍而獲利者,惟被 告則抗辯稱:有媒體與原告同稱黃培閎即《夢想的角落─20
15排球男孩日記》一書之主角為我國首位旅歐排球選手,然 我國選手宋芳枝早於75年間即加入義大利之女子排球俱樂部 ,伊覺得媒體不實報導誤導大眾,且當時媒體及網路匿名留 言過度吹捧該年度中華隊選手功績而抹煞前人功勳,始為上 開留言,並非在指涉原告,亦非指摘原告多賣幾本書有何不 是之處等語。查被告於105年11月7日於臉書個人專頁上發表 如附表三編號1之文章,並於該文章下留有附表一編號1之言 論,觀諸被告張貼上開文字之前後發文及留言,主旨及重點 係針對黃培閎前往西班牙打球及旅西薪資為評論,至多僅引 發閱覽人對於「25年前拿過第五名的人和事」究竟為何之疑 問而已,該文章、留言既均未具體指明所稱「多賣幾本書」 之書籍、作者、出版社名稱,亦無描述所謂「滅口」之方式 、內容,是該留言並不足使人聯想至特定人士,且亦不足以 辨識原告之相關資料,一般人實難僅以上開內容,即將「陰 暗角落」與原告身分為推敲或連結,由原告前開舉證,實不 足以認定被告所指涉之人確為原告之事實。原告既未能證明 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指涉對象為原告,自難謂原告之名譽 權受有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並無理由。(四)末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固有明文保障 ,惟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 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 係屬言論自由之範疇。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 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均受憲法條之保障。蓋維護言論 自由以維持民主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 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 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 ,惟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 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 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 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 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發表如附表三所示文章內容 下,固有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留言,惟此均係針對黃培閎選手 對於排球運動所表達意見之個人想法及評論,而非陳述事實 ,其所使用之用語如「在陰暗角落翻轉是非」、「製膿團」 、「與政客掛勾」縱稍有尖酸刻薄之處,惟其乃在表達對於 黃培閎前往西班牙打球之月薪、對於黃培閎退出國家隊之理 由等事並不贊同,且對於黃培閎選手背後之經營團隊操作方 式並不欣賞,上開留言由原告之舉證,均難認係指涉原告乙 節,已經詳敘如上,況排球運動之適當薪酬、旅外待遇、排
協提供資源等發展議題,本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為上開評 論,顯非係以損害選手或其經營團隊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準 此,本院認被告之上開言論,為單純發表意見,縱其部分所 為用語尖酸刻薄,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發表系爭言論之 行為,並不具備侵權行為之不法要件,併此敘明。(五)本件被告既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對於原告請求非財產上 損害金額為多少、原告請求登報道歉是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之爭點,即毋庸論述。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並非指涉原告,且發表系爭 言論之行為,亦不具備侵權行為之不法性,被告並未致原告 名譽受損,自無須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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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所屬文章 │時間 │被告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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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11月7日發表之〈│105年11月7日下│現在流行「在陰暗的角落翻轉是│
│ │腦筋打結之1〉 │午12時48分 │非」!就只為了多賣幾本書,連│
│ │ │ │25年前拿過第五名的人和事,都│
│ │ │ │差點被「滅口」了。哈!咱們這│
│ │ │ │些明眼人就看看笑笑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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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5年11月8日發表之〈│105年11月8日下│有些人跟政客掛勾,在「在陰暗│
│ │腦筋打結之2〉 │午7時26分 │的角落翻轉是非」,姐姐也是媒│
│ │ │ │體人,這些操作模式姐姐太清楚│
│ │ │ │了,那些報導看看就好,不要被│
│ │ │ │騙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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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5年11月8日發表之〈│105年11月9日下│他們老闆是挺有理想的,創刊之│
│ │腦筋打結之2〉 │午1時27分 │初他們曾經找過我,但我實在沒│
│ │ │ │空。去年有項比賽「陰暗的角落│
│ │ │ │」有趣我想說既然他們有人去,│
│ │ │ │就想跟他們老闆打聲招呼,拜託│
│ │ │ │他們提供一些比賽相片給媒體使│
│ │ │ │用,經他們老闆告知,我才知道│
│ │ │ │原來早就停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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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5年11月8日發表之〈│105年11月10日 │人家後台硬的呢,有一個名為「│
│ │腦筋打結之2〉 │下午6時1分 │在陰暗角落翻轉是非」的專屬智│
│ │ │ │囊團在操盤,再結合XX力量,法│
│ │ │ │力無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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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5年11月8日發表之〈│105年11月10日 │他的文筆是真的挺好的啦。但背│
│ │腦筋打結之2〉 │下午6時12分 │後的確是有「在陰暗角落翻轉是│
│ │ │ │非」的製膿團指點也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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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11月10日發表之 │105年11月11日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啦!那群│
│ │〈腦筋打結之3〉 │上午9時21分 │「在陰暗角落翻轉是非」的,一│
│ │ │ │直在攻擊企業排球聯賽的住宿太│
│ │ │ │爛,的確,企排某些站住宿環境│
│ │ │ │不好,北港站時球員是住香客大│
│ │ │ │樓,但秘書長也一樣住香客大樓│
│ │ │ │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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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11月13日發表之 │105年11月14日 │勸你卡早睡,卡有眠。幫他在陰│
│ │〈腦筋打結之4〉 │下午7時53分 │暗角落翻轉是非的製膿團,位子│
│ │ │ │都以不夠分了呀,那輪得到你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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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本人許瑞瑜對於民國105年11月7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於臉書網頁留言不實影射徐│
│元春小姐「在陰暗的角落翻轉是非」、「在陰暗角落翻轉是非的製膿團」、「就只│
│為了多賣幾本書,連25年前拿過第五名的人和事,都差點被『滅口』了」云云,造│
│成徐元春小姐名譽受損一事,本人深感歉意與悔意,為此鄭重向徐元春小姐道歉,│
│謹此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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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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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文章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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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11月7日│〈腦筋打結〉之一西班牙基本工資764歐元(台幣27350元)│
│ │ │,若有人仲介你打工,月薪500歐元(17899元),你會去嗎│
│ │ │? │
│ │ │會覺得很光榮?還是被羞辱? │
│ │ │會覺得仲介業者很神?還是很爛? │
│ │ │你會把仲介業者當神拜?樂於當仲介者的棋子和打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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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11月8日│〈腦筋打結〉之二啥?退出國家隊?今年國際賽已結束,下│
│ │ │屆國手還沒選,退出啥?再說一次,聽不懂! │
│ │ │這種時候喊「退出國家隊」是在耍弄不知情的球迷嗎?!太│
│ │ │低估大家的智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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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11月10 │〈腦筋打結〉之三有圖有真相!球衣長短真的太重要了!原│
│ │日 │來亞青男排賽冠軍戰,伊朗(右)就是因球衣太短輸給中國│
│ │ │?!懂了!做筆記! │
│ │ │啊不知道伊朗有幾位退出國家隊了? │
│ │ │那,舉球常被抓連擊或持球丟分,是手指頭太長還是太短?│
│ │ │又或者還是球衣太短害的?求正解? │
│ │ │圖/取自台中銀行杯亞青男排賽粉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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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11月13 │〈腦筋打結〉之四是底是「寶」還是「草」?求正解! │
│ │日 │在台灣領22K(高於基本工資)者大喊「低薪是國恥!」大 │
│ │ │家眼裡的「寶」到西班牙領17K(低於基本工資),卻髮夾 │
│ │ │彎變成好棒棒? │
│ │ │若是「寶」被當「草」,請撻伐羞辱「寶」連領基本工資都│
│ │ │不夠格的仲介人。 │
│ │ │若是「草」被當「寶」,那就:「謝謝西班牙戳破神蹟!」│
│ │ │啊,到底是「寶」?還是「草」?腦筋又打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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