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39號
TPDV,106,訴,1739,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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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9號
原   告 李宜陽
      魏志豪
      劉小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   告 商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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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