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9號
原 告 李宜陽
魏志豪
劉小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 告 商喬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慶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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