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650號
TPDV,106,聲,650,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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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林京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韻梅、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之法庭錄音 、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 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 ,此觀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1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6號請求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原告,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然聲請人所聲請交付者為該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調解期 日(案號:105年度北司調字第1639號)之錄音光碟,揆諸 上開說明,非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 影,且本院並未進行錄音或錄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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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