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傅世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傅世芬係受監護之人傅世芳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龔松保共同開具受監護之人傅世芳之財產清冊
,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
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龔松保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
之人傅世芳之不動產同意書。
三、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處分之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市價為何。
四、說明受監護之人傅世芳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
、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