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379號
TPDV,106,消債補,379,201712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振明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11月起至陳報日止,擺地攤、擔 任油漆工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 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 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 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 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 料自104 年11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主張自聲請前2 年以擺地攤維生,則聲請人應提出10 1 年11月至今之營業額、營業及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記帳 簿、收支明細或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三、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 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兒少補助等)?金 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自來水費、電費、機車 加油費、機車保養費、勞健保費、電話費、伙食費、日常用 品費、醫療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 細),或詳細說明之;並應說明每月需支出高額電費、水費 、手機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



,亦請一併陳報。
五、聲請人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游○妮、楊○妮)之戶籍 謄本,及說明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學 雜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其等有無領取補助?是否 與聲請人共居?並請提供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 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以及各 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 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游○妮、楊○妮之生母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 並應提出生母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104 、105 年度之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應說明居住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 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該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又聲請人是否有與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 (如水電瓦斯費)?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
八、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 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 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數額, 及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證明(如自願/ 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申請/ 核准失業津貼相關文件)。九、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以其每月薪資收入1 萬5,000 元,如何支付 每月水費400 元、電費2,000 元、機車加油費1,000 元、 機車保養費500 元、勞健保費2,021 元、電話費999 元、 伙食費7,000 元、日常用品費1,000 元、醫療費300 元、 子女扶養費1 萬元,合計2 萬5,220 元(計算式:400 + 2,000 +1,000 +500 +2,021 +999 +7,000 +1,000 +300 +10,000=25,220)之必要支出?又以聲請人收入 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已無餘額,聲請人如何提出更生 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 ,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至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



,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 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 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