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2040號
TPDV,88,訴,2040,20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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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七五巷二五弄十二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張瑞倫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設台北市○○街二三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街二三五號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二八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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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