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喜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哲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適工程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建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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