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4號原 告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訴訟代理人 胡尚俊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訴訟代理人 王儀樺 蔡玫眞律師被 告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複 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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