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44號
TPDV,106,建,244,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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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
訴訟代理人 胡尚俊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王儀樺
      蔡玫眞律師
被   告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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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