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李佳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文偉聲請改定親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華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