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陳碧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俞豪強、俞豪樑、俞承易等人聲請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
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
新台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