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6年度,622號
TPDV,106,家非調,622,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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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賴鵬聖
代 理 人 陳炎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洪俊德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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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