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89號
原 告 李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周林寶蓮
李春綢
李寶珠
陳梅香
陳梅英
李崇嘉
兼 前六人
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被 告 楊月乃
楊采蓉
林玉桂
林美秀
兼 前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鳳山
被 告 楊宗華
李文雁
李文蘋
李正豪
李欣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對於被繼承人李計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為分別共有,並按附表二之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按附表二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周林寶蓮等十七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李計之於民國10年8 月18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與配偶李謝金枝所 生次男李清標業於1 年8 月1 日死亡,李清標並無子嗣。而 李謝金枝於40年2 月11日死亡後,由長男李溪圳及三男即原 告之父李清榮繼承。李溪圳於70年9 月6 日死亡,未留有子
嗣,故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歸由原告之父李清榮單獨繼承。李 清榮於74年5 月30日死亡,由配偶林含笑及原告李進興、被 告周林寶蓮、李雪、被告李春綢、被告李寶珠、林俊雄、李 昭雄及被告李進發繼承,應繼分各為九分之一。而林含笑於 85年7 月2 日死亡,由原告李進興、被告周林寶蓮、李雪、 被告李春綢、被告李寶珠、林俊雄、李昭雄及被告李進發繼 承,應繼分各為八分之一。嗣李雪於93年2 月11日死亡,由 其子女即被告陳梅香、被告陳梅英、被告李崇嘉再轉繼承( 李雪、配偶陳石平、陳瑞隆)應繼分,被告陳梅香、被告陳 梅英、被告李崇嘉之應繼分各為24分之1 。嗣林俊雄於75年 9 月12日死亡,由其子女即被告楊月乃、被告楊采蓉、被告 林玉桂、被告林美秀、被告楊宗華、被告林鳳山再轉繼承及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被告楊月乃、被告楊采蓉、被告林玉桂 、被告林美秀、被告楊宗華、被告林鳳山之應繼分各為48分 之1 。嗣李昭雄於93年3 月2 日死亡,由其子女、孫女即被 告李欣欣(再轉繼承長女李文伶應繼分)、被告李文雁、被 告李文蘋及被告李正豪再轉繼承其應繼分,被告李欣欣、被 告李文雁、被告李文蘋及被告李正豪之應繼分各為32分之1 ,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因協議分割不成,爰 依法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方面:被告周林寶蓮、李春綢、李寶珠、陳梅香、陳梅 英、李崇嘉、李進發、楊月乃、楊采蓉、林玉桂、林美秀、 林鳳山、李正豪均表示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被告楊宗華 、李文雁、李文蘋及李欣欣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 登記謄本、除戶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 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 於法自屬有據。查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 例分割,應屬公平,爰准原告所請,並定分割方法為按附表 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五、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 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比例負 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件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計之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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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分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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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165.00 │ 1/12 │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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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903.00 │ 2/6 │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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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18.00 │ 2/6 │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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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537.00 │ 2/6 │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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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21.00 │ 2/6 │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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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268.00 │ 2/6 │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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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178.00 │ 2/6 │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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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312.00 │ 2/6 │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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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27.00 │ 2/6 │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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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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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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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進興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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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周林寶蓮│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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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李春綢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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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李寶珠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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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李進發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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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陳梅香 │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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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陳梅英 │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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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李崇嘉 │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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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楊月乃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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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楊采蓉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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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林玉桂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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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林美秀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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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楊宗華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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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林鳳山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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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李文雁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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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李文蘋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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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李正豪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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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李欣欣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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