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6年度,107號
TPDV,106,家暫,107,2017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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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107號
抗 告 人 王順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1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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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