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107號抗 告 人 王順福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1仟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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