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高國峯
相 對 人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志豪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五00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61 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提供新臺幣7 5萬元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007號提存事件 提存完畢,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業經相對人同 意返還提存物,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該擔保金,依上說 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