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874號
TPDV,106,司聲,1874,2017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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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簡銘村
相 對 人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式良

相 對 人 萬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二行後段關於「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170萬元整為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10萬元整為擔保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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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