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157號
聲 請 人 張菀萱律師(即被繼承人龔勝雄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書及必要支出費用之單據。
(三)本件被繼承人龔勝雄遺產之價值,如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
不動產最低拍賣價額或拍定金額,或最新國稅局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