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52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法定代理人 賴香伶
代 理 人 巫家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經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次按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 ,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 供管理,自無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合先敘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經川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經 聲請人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被繼承人已繳 納41,370元,尚有108,530元未繳,前經聲請人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並核發執行憑證,惟被繼承人於 民國105年8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 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 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憑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 105年度司繼字第1732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固堪信為 真實。惟查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賴經川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均顯示其名下並無財產資料,且聲請 人亦到院表示被繼承人並無遺產(參本院106年9月29日訊問 筆錄),可見被繼承人現無遺產可供管理,則被繼承人既無 遺產而僅有上開之遺債,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顯無法支付 管理遺產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報酬,如仍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僅徒生費用而無管理之實益。是本件被繼承人既無任 何遺產可供管理,且聲請人未釋明被繼承人有其他積極及潛 在遺產存在,依前開說明,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 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