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乙○○ 丙○○ 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住台北市○○○街三號五樓 魏千峰律師 住台北市○○○街三號五樓 複 代理人 劉墨容律師 住台北市○○○街三號五樓 被 告 新竹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八十二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八十二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七號七樓 謝宜伶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七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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