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88年度,105號
TPDV,88,保險,105,200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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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十二號三樓
  複 代理人  詹德柱          住台北市○○○路○段十二號三樓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二二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一二二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一二二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開刑事案件被告楊維傑等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二九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分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 五七號案刑事庭審理中,迄未確定,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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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