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9183號
TPDV,106,司票,19183,201712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183號
聲 請 人 李翠芬
相 對 人 雲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昌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二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 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9183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4年4月24日│500,000元 │105年4月23日│105年4月23日│CN0000000 │
├──┼──────┼──────┼──────┼──────┼─────┤
│002 │104年3月25日│1,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CN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雲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