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960號聲 請 人 李虹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純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狀載利息起算日為106年5月2日,請釋明前期追索之原因文 件。 (本票原本發票日之106年10月1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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