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8960號
TPDV,106,司票,18960,2017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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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960號
聲 請 人 李虹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純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載利息起算日為106年5月2日,請釋明前期追索之原因文
  件。
  (本票原本發票日之106年10月1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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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