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364號
TPDM,89,附民,364,200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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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四號
  原   告 金統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九一號十五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0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因係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犯罪受有損害,而於刑事訴訟 程序進行中,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所提起請求回復其損害之一特別 訴訟程序,故其提起於前提上乃必以先有刑事訴訟為前提(本院卷附褚劍鴻先生 著刑事訴訟法論下冊第八五七頁至第八五八頁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檢察官認被告乙○○,於八十八間侵占東方之星珠寶公司三顆祖母綠,認被 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而原告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其因被告犯罪受有損害之事實係被告於八十七年間以購買鑽石 為由涉有向其詐騙財物,原告所主張之被告前開犯罪事實並未據檢察官向本院提 起公訴,而係以函請本院併辦之方式請求本院併為審理,對此姑不論被告被訴違 反侵占上開罪嫌,本院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0二 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函請本院併辦審理之原告對被告提出告訴之上開案 件自與原本之刑事案件不生任何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且原告於本件 所主張之被告犯罪事實,根本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僅由檢察官以行政函文之方 式請求本院併案審理,自難認原告訴所主張之被告犯罪事實已有一刑事訴訟程序 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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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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