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林盛文
林麗雅
林麗貞
關 係 人 福全醫院即林賢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
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關於編號8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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