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9號
TPDV,106,司執消債更,19,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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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有錄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尤仲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宋家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李一雄工作室,擔任電影 送片人員,每月收入由中影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9,320元、李 一雄工作室給付4,500元,合計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3,82 0元,無年終獎金等其他收入,其名下僅有益華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1,676股、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8股,財 產總額為17,640元,惟均未上市,交易價值有限,無其他有 價值財產,有債務人民國106年10月6日陳報狀、存摺入帳明 細、在職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 106年12月15日調查筆錄在卷足憑。又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



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265元,合 計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595,080元,清償成數5.3939 %(計算式:8,26572=595,080;595,08011,032,456= 5.3939%),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 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 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 由如下: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595,080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 可處分所得163,180元;另其名下僅有益華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1,676股、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8股,無其他 有價值財產,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 額。
㈡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中山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15,555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2,12 7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費用為13,428元,已提出勞健 保繳費收據、電信費收據、租金證明書等件為憑,尚低於臺 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554元。是債務人 所列每月必要支出既未逾最低生活費標準,顯無浪費情事。 ㈢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云云,惟 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更生 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 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收入23,820 元,扣除必要支出15,555元後,將每月餘額8,265元之全數 用以清償債務,且所列個人支出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足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 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 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 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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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