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11號
TPDV,106,司執消債更,111,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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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衣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6 年度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5,544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37 號裁定於106 年7 月26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 年11月13日所提出更正 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11月23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因未逾半數債權人表示同意而未 能獲得可決。然觀諸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方式,以每1 個月 為1 期,共分6 年72期清償,每期當月20日提出5,000 元; 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360,000 元,清 償成數約百分之5.2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 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目前在比飛兔遊樂園擔任電訪員之工作,每月有 薪資收入約22,000元,每年並有中秋節獎金及端午節獎 金各1,200 元等情,有100 年度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04 年度 及105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比飛兔遊樂園106 年9 月29日出具之在職證 明書【每月薪水22,000元】等資料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 6 年度消債更字第137 號卷內供參。另據債務人自陳: 「(目前任)比飛兔遊樂園擔任電訪員之工作,每月薪 資22,000元,有中秋、端午節獎金各1,200 元,除此之



外無年終、考績、加班費、津貼等其他收入。」此有本 院106 年10月25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包含 中秋及端午獎金】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另據債 務人自陳:「我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動產,有國泰人壽 、富邦人壽的保單,國泰人壽保單乙紙(保單號碼0000 000000)預估解約金48,860元,富邦人壽請鈞院函查, 除此之外無其他財產。」經本院函詢結果,富邦人壽保 單解約金共4,811 元,此有本院106 年10月25日調查筆 錄、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 權調閱之債務人104 年度及105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3 日陳報狀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0月3 日國壽字第 1060100132號函等附卷可參。
(二)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5,544元,雖該 標準並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 計個人生活費10,800元【包括個人膳食費6,000 元、居 住相關費用(包含水電瓦斯費)2,000 元、電話費1,00 0 元、交通費800 元、日用雜支及醫療費1,000 元】, 核其所列支出,有債務人提出之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 (金融機構代繳用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委託轉帳代 繳水費繳費憑證、台灣大哥大電信費用繳費收訖單、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繳費通知、林正豐診所 診斷證明書、城中瑪莉安婦產科診所藥品明細收據、世 誠耳鼻喉科診所藥品明細收據、台灣中油及福華加油站 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單據為證;而就居住相關費用據債 務人稱:「無租屋,住我公公名下的房屋,與我公公陳 ○仁、配偶陳○詩、及我兒子陳○○同住。」有本院10 6 年10月25日調查筆錄、陳○仁所出具之證明書【就水 電瓦斯費及使用房屋之補貼共6,000 元,債務人僅負擔 1/3 即2,000 元,餘由配偶陳○詩負擔】附卷可參。又 審酌債務人個人支出已低於106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用15,544元,堪認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維 持其基本生活所必要,並無奢侈浪費、虛增支出之情事 。又有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2,000 元,該部分業經債務 人提出新北市遊樂場所服務職業工會之勞健保費繳費證 明,且據債務人自陳:「我的勞健保原來由我的配偶負 擔,但是我現在的工作薪資比較高,加上兒子陳○○上 幼稚園小班,平均每個月增加10,000元之學費,所以就 我的勞健保部分就由我自己負擔。」有本院106 年10月



25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本院認此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 ,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理。又有關支出扶養未成 年子女陳○○之扶養費5,000 元部分,據債務人自陳: 「與我配偶陳○詩共同扶養我兒子陳○○(○年次) 。配偶陳○詩是在西門町的遊樂園擔任技師…。」「因 為陳○○現在上幼稚園的每月月費7,500 元,每學期學 費15,000元,合計平均每月會多10,000元,尚未計算陳 ○○平常之生活費,而且育兒津貼只能領到5 歲,該育 兒津貼僅剩一年多可以領取,故我的配偶希望就多出來 的10,000元,我能夠予以負擔不足之部分。」有本院10 6 年10月25日調查筆錄、配偶陳○詩及未成年子女陳○ ○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 單暨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 院依職權調閱陳○詩105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私 立惠生幼兒園學費及月費收費收據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37 號卷內可參。本院考量未成年 子女陳○○扶養費已由配偶陳○詩負擔多數,且認債務 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 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則債務人列計 扶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綜上, 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包含中秋端午獎金】收 入約22,200元,加計保單價值每月約745 元【計算式: (48,860元+4,811元)÷72=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共計22,945元,第1-72期,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7,8 00元後之餘額,已提出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債務,本院 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 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 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 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 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 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 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認債務人應提出保證人乙節。惟查,債務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



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為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所規定。今債務人係 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而非無固定收入者,自不以提出保 證人為必要。
(三)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 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 條第1 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 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 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 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 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 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已盡 清償能事,始能提出每月清償金額5,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 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本院認為更應給予 其經濟重生之機會。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 之清償成數,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價值及聲請更生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 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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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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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20日提出新臺幣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 │
│ 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2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
│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
│ 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 項之作業。 │
│ 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9、10、11、12、13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
│ 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
│ 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6,823,566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60,0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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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490,762 │ 7.19%│ 36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047,676 │15.35%│ 76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126,669 │ 1.86%│ 93 │
│ │限公司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493,349 │ 7.23%│ 362 │
│ │限公司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316,095 │ 4.63%│ 23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317,616 │ 4.65%│ 233 │
│ │限公司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125,657 │ 1.84%│ 92 │




│ │限公司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641,065 │ 9.39%│ 46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 961,287 │14.09%│ 70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0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449,396 │ 6.59%│ 33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 270,000 │ 3.96%│ 19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695,169 │10.19%│ 509 │
│ │司 │ │ │ │
├──┼─────────┼─────────┼───┼───────────┤
│1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888,825 │13.03%│ 651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6,823,566 │ 100%│ 5,000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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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