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李孟萍
代 理 人 楚曉雯律師
相 對 人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6年度事聲字第2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 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 ,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 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